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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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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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12月3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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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传销组织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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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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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新疆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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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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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认罪认罚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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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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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不一致时,羁押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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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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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调任市公安局政治部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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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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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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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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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高院《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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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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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高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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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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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常用数据及公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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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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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高院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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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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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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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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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宁夏《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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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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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以虚假贴现形式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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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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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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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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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90年,他主动交代问题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兰州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宗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12月1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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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胡东迁、马朗、叶立明:刑事证据辩护15大技巧汇总!(超实用)

大道至简,无论辩护人从哪个角度、哪个方向切入,案件终究要回到证据。不管是一审中推翻或者削弱检察机关的指控,还是二审时力求推翻一审法院判决的罪名或者量刑结论,律师都要用“证据说话”。毕竟检察官、辩护人、法官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大家只能根据在案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和认定,从而确定指控、辩护和裁判思路。可以说,如果证据上找不到突破口,辩护人就会非常被动。而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又远比一般人想象的多得多。如何认定一份证据的证据效力?对存疑的证据,如何进行有效质证?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补强规则?如何科学运用证据分析方法,准确重建案件事实?怎样的证据才叫做“直接证据”?……显然,一场有效的证据辩护不会单单着眼于某类证据或某个法规的咬文嚼字,而是从证据的“三性”出发,通过结合每种证据的特点及各项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为“辩护目标”服务。本期“长三角刑辩”线上大讲堂举办的,就是这样一场以说服法官为最终落脚点的证据辩护实战课。为此智拾网有幸邀请到翟建、胡东迁、马朗、叶立明4位老师,他们每一位都是在刑事领域有独到见解和辩护风格的律师。他们将回顾自己经办过的案件,把多年来有效运用证据的方法进行提炼,这样的方法得到了法院、检察院怎么样的回应、起到了什么样的效果,4位老师都会一一详述。或许每个老师的方法见仁见智,但确实是一个方向指标,值得参考。12月2-5日晚19:00听课领《刑事辩护法律文书集锦(全100个)》👇扫码0元听课👇对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翟建首届东方大律师在一众证据中,学会筛选与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强相关的证据是门技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这给律师判断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提供了一条线索。实践中,律师通常会围绕证据的“三性”对证明力进行审查。比如真实性,物证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书证有没有被篡改或删除的情况。关联性的判断也不难。被害人家门口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脚印,是否就一定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入室抢劫?如果再配上证人证言呢?但对证据“三性”的判断,就一定能与“证明力”划上等号吗?拥有40年刑事辩护经验的翟建律师就提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他说: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律师想有说服力,就要把对被告人最不利的证据找到,只有当把最不利的证据解决掉,或者变成有利证据,才有可能拥有最大的说服力。乍一看,是不是和“三性”没有任何关联?“本期课程,翟建律师就会从他的角度分析,他是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以及如何运用证据,才能构建起一个说服法官的案件事实。”具体课程内容
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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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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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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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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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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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下班后先回到宿舍,在无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下班途中”的过程已经完毕

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最全整理:最高法院40批229个指导案例汇编(目录+全文)来源:裁判文书网【要旨】1.多次陈述均不一致,而且有较大差距,对其有利的陈述可信程度较低。2.如果职工下班后先回到宿舍,在无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下班途中”的过程已经完毕。3.个人陈述中所的解释不符合常理的,不予采信。【文书】
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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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选出新任法定代表人不是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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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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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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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

点击阅读➤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汇编点击阅读➤公安执法案件法院判决案例汇总(2024整理)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3批217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4.8,果断收藏)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若干问题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把握准确与否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当前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逮捕率”的目标。一、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上升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逐年增加。相应地,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数也有所增长。二是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定性、证据标准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不批准逮捕和提请复议复核案件增多。三是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启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有错误”缺乏具体客观的标准,且法律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也缺乏内审机制,对案件承办人所提复议复核意见一般不再把关。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司)法理念不尽一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不同,公安机关侧重于追诉犯罪,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报捕”的倾向。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之间的平衡,强调贯彻“少捕慎捕”的理念。五是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的多重影响。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往往是办案人员的指挥棒,在促进办案人员提高自身能力、依法审慎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办案人员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还要考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甚至存在为规避办案风险而人为拔高批准逮捕标准的情况。同时,批准逮捕数也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不被批准就会影响考核得分,有的公安机关为规避考核风险而随意提请复议、复核。六是不批准逮捕说理不全面、不透彻且缺乏针对性。一些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说理书既不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也不区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具体依据及理由更是一笔带过,使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难以起到释法析理的作用,不能让公安机关信服。七是一些检察人员办案能力不强。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证据这一基本功不扎实,没有牢固树立证据“三性”要求的理念,没有认真审查推敲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证据缺少深入分析和论证,导致草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关于对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和发现新证据的问题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证据是导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发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的关键证据,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未附卷的,应当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并告知未及时移送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安机关未收集重要证据但能在短时间内补充收集,应要求其在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内补充取证及时移送。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核实完善证据。三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或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取证重点、证据标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提请批准逮捕时全面移送在案证据。四是对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仍未及时移送证据的,检察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该不批准逮捕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发现新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不能提请复议复核。三、关于案件不批准逮捕后诉讼顺利进行的问题要辩证看待不批准逮捕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关系。为确保不批准逮捕后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批准逮捕后,可能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这是正常现象,也是程序正义应有的代价。随着信息化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管控力度的加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成本增加,逃跑几率将不断降低。二要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监督台账。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责任制,办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要将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在监督台账上登记,由其定期跟踪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适时跟进监督措施。三要探索推行“电子手铐”等监控措施。探索借鉴一些地方“电子手铐”监控平台措施,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铐”,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四要加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讲。强化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探索扩大保证人范围,赔偿保证金提存,增加替代性措施种类,完善取保候审告诫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效结合,加快刑事诉讼进程,减少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的风险。五要进一步完善网上通缉等追逃体系建设,确保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被抓获归案。四、关于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是解决认识分歧,减少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重要措施:一是规范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格式。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应包括案件类型、理由论证、总结等部分。首先,应直接指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其次,理由论证部分应形成层层建构、井然有序的有机体。最后,为总结性或提示性内容。二是完善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内容。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具体类型,确定说理的侧重点,对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等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不批准逮捕说理的针对性。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应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分析阐述。对存疑不批准逮捕的,应从证据间的矛盾点、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是否严密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分析社会危险性,切实做到不批准逮捕说理有理有据,尽可能让公安机关认同并接受,减少复议复核情况的发生。三是说理方式应当改变。比如,应从单一的书面说理形式向书面说理与当面交流说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还可以当面宣告的方式进行不批准逮捕说理,通过当面沟通互动,及时回答疑问,说清说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争取理解与支持。四是加强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文书说理的监管工作。提高办案人员释法说理的责任心,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中监管,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后督查,督促承办人提升法律文书的说理质量。五要发挥优秀案例和文书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分歧意见进行示范说理,形成规范的说理内容,增强说理的理论性和权威性。五、关于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解决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需双方共同努力: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互动,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协调解决工作机制上的问题,并就办案中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进行研讨,推动双方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执(司)法尺度。完善双向旁听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机制,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同时,双方还可以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培训、选编典型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引导双方统一认识、减少分歧。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启动复议复核的程序和条件。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制定提请复议复核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申请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三是健全完善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考评机制。对公安机关而言,不能仅追求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数量,而应综合考虑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质量,防止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检察机关而言,可加大对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也可探索将不批捕提请复议复核率、改变原决定数等指标以适当方式纳入考评范围,防止错误行使不捕权。四是探索推进不捕复议复核双向说理工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提请复议复核时要详细说明理由。首先,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应当移送证明该情形的证据材料。其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曾经故意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摘录的相关前科情况、有关电话查询记录等材料。再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身份不明”情形的,应当移送反映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过程和结果的材料。最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移送相关材料。六、关于在捕诉一体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不批捕率的问题捕诉一体对正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提出了新要求: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坚决摒弃“构罪即捕”等错误思想,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配合侦查与监督侦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确保案件质量。二要准确掌握批准逮捕的标准。秉持批准逮捕的自身独立价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和程序要求审查案件,加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预判,在个案中寻求批准逮捕诉讼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平衡。三要精细化审查。捕诉一体要求承办人对批准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更加细致,转变证据审查方式,特别是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的案件要全面审查证据,在对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兼听则明,确保逮捕的准确性和接受度。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逮捕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评价体系应符合司法规律,以审查逮捕当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客观评价办案的质量,而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五要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权力清单,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坚持审查逮捕质量防控措施,通过数据动态监测、逮捕质量定期评查通报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自我评查。六要加强学习培训。针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互相学习、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探索建立一线办案人员交流任职、交叉培训制度,增进相互了解,进一步加强对法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提高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能力,切实改变办案过度依赖口供的现状,通过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及合理怀疑,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来源:北大法宝——推荐阅读——☛
11月30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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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点击阅读➤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汇编点击阅读➤公安执法案件法院判决案例汇总(2024整理)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3批217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4.8,果断收藏)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博与刘某臣、某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1521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789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8086号基本案情2020年7月13日17时38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南口至王庄路北口段王庄路15号院-东门,刘某臣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从非机动车道并线驶出,黄某博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齐某辉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路边静止停驶,赵某明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路边静止停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博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黄某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博无责,齐某辉、赵某明无责。刘某臣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事故发生时刘某臣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营运状态,刘某臣及滴滴公司均提交了当日接单记录,刘某臣自述是接朋友,并未接单。平安保险公司并不认可,认为从刘某臣接单数量和情况可知,刘某臣长期拉滴滴,运营是持续状态,上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使用性质;黄某博表示不清楚当时有无运营。平安保险公司亦提供了刘某臣在滴滴公司上的身份注册截图及订单截图,证明刘某臣系滴滴司机,车辆系运营车辆。滴滴公司及刘某臣均表示与事故无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刘某臣于2020年7月13日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接单时间为16时13分。平安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刘某臣持有该申请书的照片、录像,证明刘某臣因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滴滴)自愿放弃此事事故保险索赔、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证明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刘某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事故当时没拉滴滴,当时在不清楚、受诱导的情况下让其签字。黄某博、滴滴公司亦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就平安保险公司所述保险条款的告知问题,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刘某臣、黄某博、滴滴公司均对于证明目的持有异议。黄某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436.5元。法院裁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刘某臣虽然系滴滴司机,但经核实刘某臣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黄某博虽然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臣系接单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故黄某博起诉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作为刘某臣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某臣承担。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刘某臣持有该申请书的照片、录像,证明刘某臣因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滴滴)自愿放弃此事事故保险索赔,但通过视频对话可看出,刘某臣系在平安保险公司劝其向滴滴公司索赔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保险公司索赔的声明。故刘某臣作出的并非自身真实表示的行为,现刘某臣提出异议,法院对于刘某臣的声明不予确认效力。故作出(2020)京0108民初41521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黄某博经济损失84010元、刘某臣支付黄某博交通费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本次交通事故虽未发生在营运期间,但平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臣从事滴滴运营已长达四年之久,属于持续性改变车辆使用用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节第十条明确写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刘某臣未履行法律规定对其车辆使用用途进行合法登记。且在庭审中,刘某臣亦清晰说明,该涉案车辆自购买时其目的就是用于滴滴服务,其使用性质自始就定义为营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刘某臣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车辆的使用用途,对其承保机构存在欺诈及隐瞒,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平安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对该案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车辆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属于持续性保险行为,刘某臣所驾驶的车辆亦有足够证据证明为持续性营运性质。故,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应只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履行持续性保险行为,却以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在营运就不再追究其长期擅自变更车辆性质所导致的风险责任。2、根据平安保险公司与刘某臣所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加粗加黑写明: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平安保险公司与刘某臣所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全市保险机构统一使用的电子保单,其中会强化明确说明过程,保险人以电子形式将保险条款展示给投保人,并将其作为必经环节由投保人阅读确认,确保保险人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并统一规范免责条款说明,按照统一标准向投保人解释保险条款中的专属名词,起到规范条款解释说明的作用。上述的《商业保险合同》也是投保人即刘某臣签字认可方可生效。履行说明义务的内容也不应只包括保险人的主动明确说明,也包括了保险人被动的接受询问。而刘某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将要签订的保单内容具有审慎义务及注意义务,且后续的签字行为也应视为对上述保单内容的认可,以及同意对其所签字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默认。3、根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刘福成持有该申请书的照片、录像,证明刘某臣因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滴滴)自愿放弃此次事故保险索赔。系平安保险公司只是在得知刘某臣存在持续改变车辆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履行正常的拒赔流程,仅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刘某臣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后续事宜时,个人好心告知其如何减少自身损失,让刘某臣可尝试向其营运平台滴滴公司索赔的一种个人帮助行为。但刘某臣被其营运平台拒绝后,害怕担责并承担赔偿,故拒绝认可其签字认可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拒赔的事实。原审法院明知刘某臣存在违法过错,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有据,仍作出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极其不合法、不合理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中应满足以下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涉案车辆须满足三个要素即实际发生了使用性质的改变、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形式要件上,平安保险公司需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刘某臣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免责条款产生法律生效,需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刘某臣与平安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电子保单的订立以保险公司发送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信息为前提,投保人收到链接并阅读内容后以验证回复方式进行确认,视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刘某臣诉讼中称对保险信息未详细阅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应当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和提示义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但是,一审法院认定免责条款适用范围存在遗漏,事故造成黄某博的部分直接损失,因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责,平安保险公司只应在强制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强制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部分直接损失均应由刘某臣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故作出(2021)京01民终878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作出后,刘某臣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事故发生期间,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处于浑浑噩噩的状态。平安保险公司员工欺骗、诱导我签署放弃赔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满足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涉案车辆须满足三个要素即实际发生了使用性质的改变、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形式要件上,平安保险公司需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刘某臣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刘某臣与平安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电子保单的订立以保险公司发送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信息为前提,投保人收到链接并阅读内容后以验证回复方式进行确认,视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刘某臣称对保险信息未详细阅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应当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和提示义务。综合在案证据,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京民申8086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某臣的再审申请。延伸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11月29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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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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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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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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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等《关于贯彻<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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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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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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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一览表)

点击阅读➤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汇编点击阅读➤(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全文(60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了“情节严重”(3年以下)标准,新增了“情节特别严重”(3年至7年)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量刑档次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情形(红字为新修内容)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1月28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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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河南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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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河南高院等《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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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营运车司机“隔夜醉驾”行为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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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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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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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现予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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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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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上午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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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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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等《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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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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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监委是否会被重判?监委意见非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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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信/限制高消费后,申请解除的情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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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案例4:(2020)粤01执复16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麦**在本案合同关系成立和费用支付、合同事项履行及争议时担任被执行人盈合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虽然其称其已不是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未能提交其对外转让股权的证据,其仍然是股东,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正确。其次,其虽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麦*,但是被执行人的股东之间为关联人或者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麦*为麦**的父亲,且年事已高,让人无法相信麦**不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再次,被执行人盈合新能源公司2017年11月5日的《董事长任职书》记载,选举麦**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在任期内,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麦**为何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将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转给其年迈父亲*,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因此,麦**请求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理由不充分,黄埔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例5:(2021)桂执复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源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由张*已经变更为黄**,但张*在公司设立时作为新源吉公司的股东,持有新源吉公司50%的股权,却没有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导致新源吉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在执行法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后,无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严重构成规避执行,故意逃避债务。尽管张*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不是新源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严重影响新源吉公司债务的履行。因此,崇左中院对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分析: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解除限高。但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绝大多数案件中,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请求都被驳回,只有个别被支持。四、总结因为司法解释对于失信期限有明确规定,期限届满(例如两年)后申请解除失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如果没有履行完成义务(除非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使解除失信,也不会解除限高。在没有履行完成义务的情况下,往往只有一种路径可以解除限高,就是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成功的概率也很低。特别是,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限高进而逃避执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敢支持其解除限高的请求。——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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